(2017)冀08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利,刘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永利,出租车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永利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永利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永利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张南雪人民陪审员 王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亚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伯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