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43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姚红根、湖南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姚红根,湖南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435之一号原告周建国,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姚红根,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湖南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5号唐朝大厦1901房。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原干杉镇)干杉社区高田组582号。法定代理人唐某。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湘0121民初1435号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干杉社区编号为2015-0117的土地的使用权。因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冻结,并向本院作出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干杉社区编号为2015-0117的土地使用权的冻结。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