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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叶南江彭荣三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南江,彭荣三,杨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4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南江,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叶南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彭荣三,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彭荣三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绍华,男,196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杨绍华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8日11时至15时许,为捕食野生鱼,被告人叶南江、彭荣三、杨绍华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密眼网1张(网目尺寸为1-2毫米),在长江丰都县名山风景区外侧水域非法捕鱼,捕获渔获物共计15.33千克。2017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叶南江、彭荣三、杨绍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南江、彭荣三、杨绍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叶南江、彭荣三、杨绍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南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彭荣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绍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密眼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信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