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42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与唐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唐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文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蕾。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与唐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唐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088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000元,合计140887.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唐蕾负担(该款已由文汇公司预交,唐蕾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文汇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唐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唐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唐蕾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唐蕾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亦无相关联的证券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唐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唐蕾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代理审判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