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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李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5行初32号原告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周怀恩。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杨继明,局长。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421904-2。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萍,局长。第三人李莲英,女,1943年9月4日出生,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第三人李莲英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洪美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