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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恩应与张新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应,张新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846号原告:王恩应,男,1963年12月8日,汉族。被告:张新友,男,1961年9月2日,汉族。原告王恩应与被告张新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恩应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恩应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恩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40元,由王恩应自行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