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恩应与张新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应,张新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846号原告:王恩应,男,1963年12月8日,汉族。被告:张新友,男,1961年9月2日,汉族。原告王恩应与被告张新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恩应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恩应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恩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40元,由王恩应自行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