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霍林郭勒市。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法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霍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越犯有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越系被害人阿荣高娃的男朋友。2017年1月13日,二人入住霍林郭勒市新派宾馆305号房间内,当晚9时许,趁阿荣高娃洗澡时,张越将其钱包内的现金2600元拿出来装入自己兜里,之后又趁阿荣高娃睡觉之时,将其手机微信钱包内的2000元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中。上述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越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越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被害人阿荣高娃陈述;辨认笔录两份;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