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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6执2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杨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杨顺,刘玉,刘友琼,刘志明,温学明,郑安扬,陈杰,严名华,林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2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长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杨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刘玉,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刘友琼,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温学明,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郑安扬,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屠宰厂��)。被执行人:陈杰,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严名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林长青,曾用名郑宝兴,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杨顺、刘玉、刘友琼、刘志明、温学明、郑安扬、陈杰、严名华、林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杨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区沿江大道198-8-33号江山风华小区莱茵美筑33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322762)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杨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区沿江大道198-8-33号江山风华小区莱茵美筑33栋的房屋所有权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