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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少菊与何永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少菊,何永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少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永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曾少菊因与被上诉人何永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曾少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