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同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罗明生、李桂芳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同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罗明生,李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93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同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夏津县朝阳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宋同庆被执行人:罗明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祁庄村。被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祁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同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罗明生、李桂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