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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跃华、魏玉苹、魏玉刚、尹春蓉与陈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跃华,魏玉苹,魏玉刚,尹春蓉,陈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魏跃华,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魏玉苹,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魏玉刚,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尹春蓉,女,192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陈永金,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魏跃华、魏玉苹、魏玉刚、尹春蓉与被执行人陈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跃华、魏玉苹、魏玉刚、尹春蓉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永金支付其赔偿款249980.5元、案件受理费25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永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4998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5元,承担本案执行36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陈永金在资中县双龙镇铧头场镇修建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暂时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举 祥审判员 邹 柱 平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