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桂芝、法良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芝,法良吉,彭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芝,女,195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云海,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法良吉,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彭瑞华,女,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桂芝与被执行人法良吉、彭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了(2016)鲁0281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28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3543元及案款20812元,案款20812元已于2017年7月10日发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直至还清余款为止,若任意一笔逾期不付,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执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