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商国防与方习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国防,方习彪黄梅县苦竹乡徐碾村3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48号申请执行人商国防。被执行人方习彪黄梅县苦竹乡徐碾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68********。申请执行人商国防与被执行人方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方习彪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商国防借款本息104619.1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商国防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国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国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方习彪尚欠申请执行人商国防借款本息104619.18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