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涛与胡廷根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少民终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给付本金6100.00元。执行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某某每月支付300元到本院账户上。现已支付14个月合计4500.00元,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500.00元,现被执行人胡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某本金1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