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冬冬、李纯可等与王效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李纯可,张玉侠,李纯兰,李桂娟,王效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332号原告:李冬冬,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纯可,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玉侠,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纯兰,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桂娟,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俊,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效富,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光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负责人:张超,该公司经理。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东路186号天利花园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485155231。负责人:孙文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冬冬、李纯可、张玉侠、李纯兰、李桂娟与被告王效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亳州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下称北财贺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俊、被告王效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亳州分公司、北财贺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冬、李纯可、张玉侠、李纯兰、李桂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五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97181.7元;二、判令被告二、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余额部分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14时许,李某驾驶电动车自行车自南向北下大桥行驶至蒙城县常兴至篱笆公路赵店路口时,与王效富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车牌号为闽D×××××/DM810半挂车左侧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由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效富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车牌号为闽D×××××/DM810半挂车登记车主是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至今仍未得到赔偿。被告人保亳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核实本次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认定,确认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是否存在无证、醉驾或其他交强险、商业险免责情形。请求法院核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应提供户口本、家庭关系证明等,以便证明死者与原告的关系。被告北财贺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告王效富驾驶的车号为闽D×××××/DM810半挂车在我公司以被告乐安恒通公司名义承保有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二、认可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234400元;三、精神抚慰金认可18000元;四、认可丧葬费27569.5元;五、住宿费、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六、误工费按100元每人,3个人乘以5天,认可1500元;七、财产损失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准。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14时许,李某驾驶电动车自行车自南向北下大桥行驶至蒙城县常兴至篱笆公路赵店路口时,与王效富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车牌号为闽D×××××/DM810半挂车左侧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与王效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1720元/年×20年=234400元、安葬费27569.50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办理丧事导致的交通、住宿费酌定为2000元、财产损失1430元,共计345399.5元。另查明: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系闽D×××××/DM810半挂车登记车主,王效富系该车车辆驾驶员。闽D×××××/DM810半挂车在人保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北财贺州分公司投保有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信用代码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保险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过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与王效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该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闽D×××××/DM810半挂车在人保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北财贺州分公司投保有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人保亳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430元,被告北财贺州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45399.5元-111430元)×60%=14038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五原告111430元;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五原告140381.7元;三、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被告王效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