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司文佳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司文佳,丁峰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425号原告: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征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芸,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司文佳,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丁峰明,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司文佳、丁峰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起诉前,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环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84.60元,减半收取计31,49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