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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许国祥与王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祥,王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民初1028号原告:许国祥,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林,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梅,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许国祥与被告王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林、被告王德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给付从判决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债务人石礼霞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债务人石礼霞欠到原告130000元,从2016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还30000元,由被告王德梅提供担保。因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第一笔到期债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德梅辩称,对原告提供的条据真实性无异议,该条据系结转据,原告与债务人石礼霞间的初始借贷为200000元,被告王德梅已经协助债务人石礼霞向原告偿还了90000元,剩余110000元加上利息20000元形成该案条据。被告在债务人石礼霞承诺肯定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才同意提供担保,至于债务人石礼霞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被告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间未有约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7日,债务人石礼霞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被告协助石礼霞偿还了9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与石礼霞结算,债务人石礼霞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30000元欠条一张,书面约定从2016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还30000元,由被告提供担保,原告母亲遂将原200000元借条交予被告。因债务人石礼霞未能按期还款,被告代石礼霞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余款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致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人石礼霞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德梅作为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名,未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期间等作明确约定,应认定被告王德梅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法定,即须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仅有30000元借款到期,而原、被告双方就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未作出特别约定,故本院认定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间同步。被告应就期间届满的3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剩余借款到期后,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原告陈述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向被告王德梅主张保证责任且被告王德梅已代石礼霞向其偿还借款2000元,对此应从30000元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涉案借贷未约定借贷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从逾期之日(2016年12月31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国祥偿还借款28000元,届时利随本清(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许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德梅负担312元,由原告许国祥负担1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俞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