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刑更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桂林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392号罪犯吴桂林,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桂林犯绑架、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至2030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吴桂林附带民事共同赔偿729158.50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沪高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获奖分3342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斌审 判 员 康永健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