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梅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629号原告张梅,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崔彦阁,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吉林省速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宫桂华,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孙占江,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收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崔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