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万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万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4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8764-5。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山,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瑜,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万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石 文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