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树荣、张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荣,张艳,李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董树荣,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居刚(曾用名李刚),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董树荣与被执行人张艳、李居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鲁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艳、李居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树荣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淄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手续,将张艳名下位于淄博市淄川区淄城镇西关二村香港路24号2单元402号房产强制过户到董树荣名下。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