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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利苹与周彩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利苹,周彩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284号原告:季利苹,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彩木,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利苹为与被告周彩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利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45.0元,减半收取7372.50元,由原告季利苹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