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利苹与周彩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利苹,周彩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284号原告:季利苹,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彩木,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利苹为与被告周彩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利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45.0元,减半收取7372.50元,由原告季利苹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