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韩京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韩京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京哲,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京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2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2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内的304国道467KM+500M处。故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依被上诉人的起诉受理此案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