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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正旭与沙年令、李书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旭,沙年令,李书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3035号原告:刘正旭,男。被告:沙年令,男。被告:李书文,男。原告刘正旭与被告沙年令、李书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旭撤诉。审判长  刘香勇审判员  江 斌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