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正旭与沙年令、李书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旭,沙年令,李书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3035号原告:刘正旭,男。被告:沙年令,男。被告:李书文,男。原告刘正旭与被告沙年令、李书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书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旭撤诉。审判长 刘香勇审判员 江 斌审判员 王建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