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侯素英与冉利华、周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素英,冉利华,周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922号原告:侯素英,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芳。被告:冉利华,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鹏,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袁寿宁。原告侯素英与被告冉利华、周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侯素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素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侯素英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