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爱珍与魏备战、梁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珍,魏备战,梁军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279号原告:孙爱珍,女,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传贵,男,1955年4月10日生,住鱼台县,系孙爱珍妹夫。被告:魏备战,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鱼台县。被告:梁军利,女,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孙爱珍与被告魏备战、梁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爱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贵,被告魏备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军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爱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魏备战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月利率约定1.5%,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因魏备战和梁军利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该款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魏备战辩称:借款属实,但该借款并非用夫妻日常生活,是我用于投资厂房建设,梁军利对该借款并不知情。梁军利未到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5日魏备战向孙爱珍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利息月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备战欠孙爱珍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梁军利虽然不是借款人,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梁军利对该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约定月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魏备战、梁军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孙爱珍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计息,自2016年3月25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费3570元,由魏备战、梁军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