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志涛与邢晓静等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涛,刑晓静,刑国军,陆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吕志涛,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刑晓静,女,1974年6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绥中县。被执行人:刑国军,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绥中县。被执行人:陆卫利,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吕志涛与刑晓静、刑国军、陆卫利盗窃罪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1日已将被执行人刑晓静、刑国军、陆卫利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均仅有一处住房、均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