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兴高与邹永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高,邹永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274号原告:李兴高,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峰,男,住河南省博爱县,系李兴高弟弟。被告:邹永刚,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李兴高诉被告邹永刚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李兴高以双方协商一致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高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