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詹玲、陈中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50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詹玲、陈中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詹玲、陈中庆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山路8号7幢3-8-4、3-9-4的房产(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