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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映凡与被告熊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映凡,熊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677号原告:郭映凡,男,汉族,1948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六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家勤,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正华,男,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原告郭映凡与被告熊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映凡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映凡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映凡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郭映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