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桂蓉蓉、刘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蓉蓉,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蓉蓉,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红,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桂蓉蓉与刘红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红的车辆已经我院查封,但未能实现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