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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日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张日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68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路B270号乐从天佑城5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62742176。法定代表人:张广炽,该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芳,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梓涛,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日流,男,汉族,1957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日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2.5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