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春平、天津众脉唐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平,天津众脉唐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972号申请人:高春平,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天津众脉唐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名天津爱尚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清区金帆广场8-17。法定代表人:史亚坤,执行董事、经理。高春平与天津众脉唐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1778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7000元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众脉唐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名天津爱尚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177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