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飞林与胡晓燕、金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飞林,胡晓燕,金恒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809号原告:史飞林,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晓燕,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恒良,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史飞林为与被告胡晓燕、金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10日,史飞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史飞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史飞林负担。审 判 长 厉国智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