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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黄安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黄安定,韦思圳,吴宝亮,韦婵,莫藏琚,韦献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宜州市。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卫革,该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黄安定,男,1960年3月14日生,壮族,住宜州市。被执行人韦思圳,女,1977年12月20日生,壮族,住宜州市。被执行人吴宝亮,男,1983年7月2日生,壮族,住宜州市。被执行人韦婵,女,1988年12月16日生,壮族,住宜州市。被执行人莫藏琚,男,1962年9月10日生,壮族,住宜州市县。被执行人韦献端,女,1969年10月2日生,壮族,住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莫藏琚、韦献端、吴宝亮、韦婵、黄安定、韦思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18号。截止2016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黄安定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韦献端、吴宝亮、韦婵、莫藏琚、韦思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六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6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献端位于宜州市庆远镇炮楼脚小区有房地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宜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宜国用(2004)第XXXX号],该房地产已被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申请执行王云枝、莫藏琚、韦献端一案[(2016)桂1281执1084号]中拍卖。黄安定、韦思圳位于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南面有房地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01XX30、01××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宜国用(2013)第XXXX号],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宜州市支行90万元,并已被本院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安定有车号为桂M×××××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韦思圳有车号为桂M×××××大众牌小型汽车,车号为桂M×××××长安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眀,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