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志强诉被告李凤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强,李凤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4民初778号原告崔志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凤全,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崔志强与被告李凤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志强已到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凤全给付原告代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7571.7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在杜尔伯特润生银行贷款150000.00元,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欠款,由原告代偿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被告李凤全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一、出示杜尔伯特润生银行还款收据及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崔志强替被告李凤全代偿欠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7571.72元,合计167571.72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对该证据的默认。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李凤全于2014年12月27日在杜尔伯特润生村镇银行借款150000.00元,原告崔志强为其提供担保,约定2015年12月26日偿还该欠款,逾期后被告李凤全没有偿还借款,由原告崔志强于2016年1月20日代替被告李凤全偿还欠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7571.72元,合计167571.72元。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强为被告李凤全向杜尔伯特润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及利息提供担保,并在债务到期后被告李凤全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7571.72元,履行了作为担保人的责任。原告崔志强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但担保行为本身并不具备盈利的性质,双方也未约定代为清偿贷款后的利息,所以追偿的限额应当仅限于代为清偿的部分。故本院对原告崔志强要求被告李凤全给付代偿款150000.00元及利息17571.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崔志强要求被告按照借期内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全给付原告崔志强代偿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7571.72元,合计167571.7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1.00元由被告李凤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高 虹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