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老边明仁医院与被上诉人李克敏、李克斌、李春香、李春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老边明仁医院,李克敏,李克斌,李春香,李春燕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老边明仁医院,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贾玉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娇艳,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院院长,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月茹,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满族,该院副院长,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上诉人:李克敏,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潘福荣长子,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上诉人:李克斌,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潘福荣次子,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上诉人:李春香,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潘福荣长女,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上诉人:李春燕,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潘福荣次女,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卫,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老边明仁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克敏、李克斌、李春香、李春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天司鉴【2016】临鉴字112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老边区明仁医院对被鉴定人潘福荣的治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伤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进一步查明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退还上诉人老边明仁医院。审判长 盖世非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那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