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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利晓、马钰涵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利晓,马钰涵,马梓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初54号起诉人曾利晓,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河,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起诉人马钰涵,女,201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理人马江河,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起诉人马梓涵,女,201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理人马江河,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址现上。起诉人称,起诉人曾利晓为槐树湾村土生土长的村民,婚前婚后户口从未迁出该村,一直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并履行着村民义务。2012年6月12日,大女儿马梦涵(后更名马钰涵)出生,起诉人委托父亲曾庆林依法办理槐树湾村入户手续时,村委会以槐树湾村村规民约,收取其人口增容费五千元,起诉人对此不知情。2016年10月22日,起诉人曾利晓合法生育二女儿马梓涵,在办理槐树湾村入户手续时,又被收取了该项人口增容费。后起诉人认为该村规民约不合理,依法举报至洛龙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2016年11月9日关林办事处通过网络平台“洛阳城事”官方答复:“槐树湾村2013年3月15日召开村两委会议,专题研究出嫁女及所生子女问题。经研究决定如下:一、凡出嫁女户口在我村享受同村民一样福利待遇。二、凡出嫁女所生子女需入户我村,必须每人交5000元,方可享受村民同等福利待遇。三、凡是女婿户口需迁入我村,必须每人交20000元,方可享受村民同等福利待遇。四、凡是不交的女婿或外孙子女一律不准入户我村。以上新规定通过‘四+二工作法’是在一周内召开了全体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并取得党员及村民代表同意后,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通知村民从2013年3月份开始执行至现在。”关林办事处并未对该行为作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裁决,也未告知起诉人应享有诉权或起诉期限。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村委会以不平等主体身份向起诉人收取人口增容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村规民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故请求确认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村委会收取人口增容费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村规民约,退还起诉人交纳的10000元人口增容费。本院认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按村规民约向起诉人收取人口增容费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对该村规民约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综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曾利晓、马钰涵、马梓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艳霞审 判 员  张 川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