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六生、刘智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爱民,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六生,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智娟,女,1962年2月5日生,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碧洲镇栗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8412625-X。法定代表人:王六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天府花园24号楼门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27675149T。法定代表人:曾会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爱民,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审被告:王亮,男,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上诉人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爱民、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上诉人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蓉审判员 陈 麒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