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潘云香与张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香,张树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初3376号原告:潘云香,女,1944年4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所律师。被告:张树尧,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普兰店市。原告潘云香与被告张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云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树尧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三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但被告不予理会,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潘云香与被告张树尧系母子关系,被告张树尧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潘云香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被告张树尧在银行借款100000元,利息太高还款压力大,向母亲潘云香借款100000元,三年内还清,被告每月20号之前支付2000元,用来给母亲买药和生活费,100000元还清不用支付每月2000元生活费。原告于当日交给被告银行卡,由被告自行取款100000元。还款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按照欠条约定的义务进行还款,也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原告生活费,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潘云香已按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张树尧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还款日期已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云香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树尧负担1150元,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柳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