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与肖波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胡素荣,肖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文明路与宏力大道十字路口东。负责人杨新江。被执行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园区。法定代表人胡素荣。被执行人胡素荣,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张大里金色家园。身份证号:410728196410102068被执行人肖波荣,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50104203X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申请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胡素荣、肖波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因经营不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胡素荣、肖波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