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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873赵裕刚与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裕刚,金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873号原告:赵裕刚,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金志强,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赵裕刚诉被告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赵裕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裕刚负担。审 判 长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栋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