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873赵裕刚与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裕刚,金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873号原告:赵裕刚,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金志强,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赵裕刚诉被告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赵裕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裕刚负担。审 判 长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栋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