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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煌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煌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9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煌河,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煌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煌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朱煌河独自在家中喝酒,期间被告人朱煌河喝了三罐小罐的百威啤酒和一罐大罐的百威啤酒。同日18时00分,被告人朱煌河驾驶浙G×××××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义乌市某路某公交车站地段时,与马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朱煌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煌河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朱煌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已刑拘)。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煌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监控,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朱煌河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煌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煌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煌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煌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