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秀松、秦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秀松,秦海峰,赵卫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3561号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9号。负责人:顾惠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文涛、周艳,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秀松,女,汉族,1978年2月7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秦海峰,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赵卫红,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生,住址。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兴福村镇银行)与被告周秀松、秦海峰、赵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邵海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文涛、周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秀松、秦海峰、赵卫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福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秀松归还贷款本金45528.32元及利息3503.76元,罚息79.7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5日,此后的利息以45528.32元为基数,依合同约定月息10.5‰上浮3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周秀松承担律师费736元;3、被告秦海峰、赵卫红对借款本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由原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而来。2015年12月25日,被告周秀松向原告贷款60000元,约定于2018年12月20日到期,月利率为1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对具有违约情形的原告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此笔贷款由被告秦海峰、赵卫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被告周秀松、秦海峰、赵卫红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由原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更名而来。2015年12月25日,被告周秀松向原告贷款60000元,约定于2018年12月20日到期,月利率为10.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对具有违约情形的原告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此笔贷款由被告秦海峰、赵卫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笔贷款因被告周秀松多次没有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7年6月5日,被告已欠仅利息已达3503.76元。原告遂提前宣布收回贷款。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73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按揭还款计划表、贷款还款表、按揭贷款还款清单、对私存款账户明细清单、律师费发票及委托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兴福村镇银行与被告周秀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兴福村镇银行与保证人秦海峰、赵卫红订立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人即被告周秀松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周秀松归还欠款本息,保证人秦海峰、赵卫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周秀松辩称系受他人威逼而签名办理贷款的,本院认为,被告周秀松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而被告周秀松陈述其在威逼一年多后且原告催要贷款时才报案,显然不符合常理,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秦海峰、赵卫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参加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秀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5528.32元及利、罚息3583.52元(计算至2017年6月5日,此后的利息以45528.32元为基数,按月息10.5‰上浮30%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被告周秀松承担律师费736元;三、被告秦海峰、赵卫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风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