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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国海申请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海,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87号申请人:崔国海, 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崔国海与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国海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李国庆尚欠申请人崔国海货款19 304元,案件受理费14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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