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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华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华钦,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华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华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钟华钦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粤B×××××号中型货车从海丰县黄羌镇开往海城镇,当行驶至县道126线3km+100m处时,车辆与戴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1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华钦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华钦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华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1系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华钦与被害人戴某1的家属达成由被告人钟华钦一方赔偿戴某1的家属人民币230000元(分三期付清)的赔偿协议,被告人钟华钦已赔偿戴某1的家属人民币170000元,取得戴某1家属的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华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华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华钦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华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钟华钦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粤B×××××号假车牌中型货车(没有发动机号码和车驾号���)从海丰县黄羌镇开往海城镇,当行驶至县道126线3km+100m处时,车辆与戴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戴某1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华钦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华钦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华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1系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华钦与被害人戴某1的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钟华钦赔偿戴某1的家属人民币230000元,协议当天已付人民币170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付30000元,在2018年8月31日付30000元;被告人钟华钦取得戴某1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告人钟华钦指认现场及事故货车照片。2.海丰县交警大队值班室《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7年1月8日16时11分,黄先生用135××××9880电话报警称在海丰县黄羌镇双林与松林交界处有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伤势不详),要求派员处理。3.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8日15时50分,钟华钦驾驶悬挂粤B×××××号中型货车行驶至X126(黄羌镇双屯线)3km+100m黄羌镇下湖村路段时,与戴火林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戴火林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华钦驾车逃逸;于1月9日凌晨1时到海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4.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钟华钦,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查该员无违法犯罪记录。5.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到2017年1月9日,未查询到身份证件号码442531196002131817的证件持有人(戴某1)和身份证件号码的证件持有人(钟华钦)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6.海丰县联河汽车修配厂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检验粤B×××××号六轮货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不存在。7.《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钟华钦与被害人戴某1的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钟华钦赔偿戴某1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元,协议当天已付人民币170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付30000元;在2018年8月31日付30000元;被告人钟华钦取得被害人戴某1家属的谅解。(二)勘查、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1.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天平司鉴所(2017)法病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截火林系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2.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痕)字[2017]010004号《机动车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粤B×××××号)中型货车无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3.海丰县联河汽车修配厂出具的《关于粤B×××××号中型货车事故车的鉴定报告》,证实:粤B×××××号中型货车的刹车、方向、灯光系统操作正常。4.海丰县联河汽车修配厂出具的《关于无牌二轮摩托车事故车的鉴定报告》,证实:该车严重损坏,无法检验。5.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海公交认字(2017)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钟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戴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海丰县公安局已将以上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钟华钦及被害人家属。(五)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证言:2017年1月8日16时6分,邱某打电话给我称在加工厂路口躺着一个人及一辆摩托车,叫我去看一看是否是工厂的工人,我接电话后跑出去看并打“110”报警。2.证人戴某2证言:今日(2017年1月8日)下午,我叔父戴某1在X126线3km+1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华钦供述:昨天(2017年1月8日)下午约4时,我自己驾驶六轮货车从黄羌镇往海城镇,当车开至下湖村路口的路段时,由于路面有一颗石粒,我将车往左打方向避让,就在此时与一辆从我左侧超车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我非��害怕,就驾车逃离现场,一直将车开至城东的台冲路才停车,停车后我将贴在车头印有“15”的标示撕掉,将悬挂在前面的车牌粤B×××××卸下并丢掉;至傍晚我打电话给胞兄钟标时,告知事故的经过,钟标时叫我去投案自首。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华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华钦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华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华钦已赔偿了被害人戴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华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华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娟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陈锦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向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