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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全庆功与鄢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庆功,鄢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1民初4号原告全庆功: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住该村。被告鄢宇飞: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医生,住所地涿鹿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全庆功与被告鄢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宇飞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庆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鄢宇飞偿还借款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晚,被告鄢宇飞称有个亲戚需转院到张家口就诊,向原告借款6500元,约定第二天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交借条一份,以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鄢宇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鄢宇飞因亲戚需转院到张家口就诊,向原告全庆功借款6500元,约定第二天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鄢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全庆功借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鄢宇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悦民审判员  殷向晖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