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叶龙与梁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叶龙,梁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914号原告:朱叶龙,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敬,福建溪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月芳,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朱叶龙与被告梁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朱叶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叶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朱叶龙负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