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曲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曲明,王乐,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41号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申请人:曲明,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申请人:王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申请人: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南门外。法定代表人:高焕民,总经理。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明、王乐、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190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明、王乐、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190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金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