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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湘0502民初561号朱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撤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561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8日以被告岳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青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争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